帳號申請

【系統服務暨個人資料保護聲明書】

歡迎申請加入本系統。本系統由「客家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客委會)管理維運,因應公務執行、政策宣傳、活動辦理及經費核銷需要,在您註冊前,依法向您告知下列事項:

第一部分: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

  1. 1.蒐集目的與法源:客委會依據「個資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」,基於「第 069 類-契約、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」與「第 172 類-其他公共部門執行相關業務」之目的,蒐集、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。
  2. 2.資料類別:姓名、服務單位、職稱、聯絡方式(電話、電子信箱)及系統自動生成之登入紀錄與 IP 位址。
  3. 3.資料申請:請您提供本人正確、最新及完整的個人資料;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,請主動於系統「個人帳號管理」內進行更正,使其保持正確、最新及完整;若您提供錯誤、不實、過時或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,將作為計畫核定之參考依據。
  4. 4.利用期間:包含「本系統營運期間」、「帳號存續期間」、「計畫辦理期間」、「活動辦理期間」及「行政結案與審計稽核期間」,至前述蒐集目的消失為止。
  5. 5.利用地區與對象:中華民國領域內;利用對象包含客委會、客委會授權之單位及依法請求行政協助之公務機關。
  6. 6.當事人權利行使:您可依個資法第 3 條規定行使查詢、閱覽、製給複製本、補充、更正、停止蒐集/處理/利用或刪除之權利。惟於前述業務執行期間申請停止或刪除,將導致您損失系統帳號及申辦業務之權益。
  7. 7.個資安全與通報:客委會克盡善良管理人與資安防護責任。如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資安事件致個資遭外洩,本會將於查明後以電話、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適當方式通知您。

第二部分:業務核銷與法定憑證存查義務

  1. 1.核銷憑證效力:凡涉及公務經費核銷之內容(如:收據憑證、出勤紀錄、活動領據、成果清冊等),您保證上傳之資料皆屬真實。如偽造身分或提供虛偽不實資料,除自負法律責任外,客委會得隨時終止您的系統權益。
  2. 2.法定保存年限:核銷相關檔案將依據《會計法》、《審計法》及機關檔案管理相關法規,納入公務機關原始憑證歸檔保存。於法定保存年限內,該等核銷資料不得以個資保護為由申請撤回、撤銷或刪除。

第三部分:聲明書之變更與效力

  1. 1.客委會保留隨時修改本聲明書規範之權利,修改時將於本系統網頁公告修改之事實,不另作個別通知。
  2. 2.如果您不同意修改後的內容,請立即停止使用本系統服務;若您於公告後仍繼續登入或使用本系統,即視為您已同意並接受修改後條款之拘束。

【著作權暨肖像權授權同意書】

本系統由「客家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客委會)管理維運,因應公務執行、政策宣傳及活動辦理需要,在您註冊前,依法向您告知下列事項:

第一部分:智慧財產權、肖像權授權暨現場秩序規範

  1. 1.著作財產權無償授權:貴機關於本系統上傳或輸入之文字、圖片及成果報告,貴機關已取得著作權或授權,並同意無償、不限地域、時間及次數,授予客委會及客委會授權之對象(全國督導團)進行重製、改作、編輯、修飾、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,作為政策宣傳、成果彙編或媒體發布之公務使用。
  2. 2.影像與肖像權強化:客委會辦理之各場次活動若進行全程直播、錄影或攝影,完成註冊與報名者視同同意其影像、聲音及發言內容被納入宣傳紀錄中公開發表。上傳圖片若含他人肖像,您應保證已取得合法肖像授權。
  3. 3.著作人格權約定:為確保公務推動與政策宣傳之連續性,貴機關同意對客委會及客委會授權之對象(全國督導團)不行使著作人格權(包括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、禁止不當變更權)。
  4. 4.現場採集規範:非經客委會正式授權,與會人員不得擅自於系統相關實體活動會場進行錄影、錄音、直播等任何未經授權之資料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

第二部分:同意書之變更與效力

  1. 1.客委會保留隨時修改本同意書規範之權利,修改時將於本系統網頁公告修改之事實,不另作個別通知。
  2. 2.如果您不同意修改後的內容,請立即停止使用本系統服務;若您於公告後仍繼續登入或使用本系統,即視為您已同意並接受修改後條款之拘束。